1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召开《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谢德强,省政府法制办党组成员、副主任龚河兴出席并讲话,省质监局副巡视员欧阳勇,省公路局局长、省交通运输厅治超办主任曾晓文出席。
谢德强介绍了《办法》立法的背景和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他要求,全省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把《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一要加大宣贯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发挥货物源头企业、货运场站、治超站点等行业场所的宣传作用,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各界宣传《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要健全配套制度。抓紧制定出台急需的、必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办法》落到实处。三要依法履职尽责。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依规进一步完善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权力和责任清单,切实照单履职,加强治超行政执法监管,促进路域环境和交通运输秩序不断优化。
《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源头治理、通行治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落实了治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建立了治超工作督查、约谈机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职。
加强了源头管控。强化了对车辆源头、货物源头、货运源头、货运经营者以及车辆驾驶人的监督和管控,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车辆源头管控方面,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车辆检验业务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不发放车辆营运证。在货物源头单位监管方面,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采砂场、采石场、建筑施工单位等货物源头单位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超限超载现象发生。在货运源头单位管控方面,要求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场站等货运源头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驶出场站。
加强了通行治理。治超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执法人员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开展治超工作;对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的车辆,可以采取流动检测的方式进行检查;在高速公路收费口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明确了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理流程,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消除违法状态。
创新了治超模式。《办法》除对常规通行治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外,还引入科技治超新模式,将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引入路面治超执法,有效提高了治超工作成效。《办法》规定“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监控设备检测提示,即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并可以依照《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关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明确了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依照相关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